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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关于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MADRID SILICON VALLEY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s://www.grandall.com.cn 3-3-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 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 和已存事实进行